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一、交割单位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300克,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,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。
二、质量规定(1)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黄金,必须符合国标GB/T4134-2003,其中金含量不低于99.95%。
(2)外型及块重。
交割的黄金应为锭,每块金锭重量为1000克或3000克。
(3)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±1%,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±0.1克。
(4)每一仓单的黄金,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质量品级、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。
(5)每一仓单的黄金,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,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。
(6)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。
三、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用于实物交割的黄金,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。
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,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。
四、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,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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